香港证监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 1989 年成立,是一个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独立法定机构。
《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赋予证监会调查、纠正及纪律处分的权力。本会独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而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及牌照费用。
使命宣言
证监会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机构,一直致力加强和维护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廉洁稳健,令投资者和业界的利益得到保障。
本会职能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须担当多重角色。我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我们的工作范畴包括:
- 制定及执行市场法规,包括调查违规个案及市场失当行为;
- 向进行受证监会规管的活动的中介人1发牌及予以监管;
- 监察交易所、结算所、股份登记机构及另类交易平台等市场营运机构的运作,并协助优化市场的基础建设;
- 预先审批拟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及其销售文件;
- 监督适用于公众公司的收购合并规例,以及监察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管上市事宜的表现;
- 与本地、内地及海外的监管机构合作并提供支援;及
- 协助投资者了解市场运作、投资风险及本身的权利和责任2。
监管同业
证监会是香港的四家金融监管机构之一。这四家监管机构紧密合作,确保市场参与者秉持正当操守,并遏止金融罪行及失当行为。
界别 |
监管机构 |
主要职责 |
银行业 |
监管金融机构3、进行货币政策的操作及管理外汇基金 | |
保险业 |
保险业监管局 |
规管及监督保险业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
监管及监督公积金计划 |
证券及期货 |
证监会 |
监管证券及期货市场 |
1 例如经纪行、投资顾问及基金经理。
2 自2012年11月起,证监会将投资者教育的职能转授予其附属机构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
3 包括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本会历史
在1974年以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基本上没有受到正式的监管。直至1973年爆发股灾,政府遂于翌年制订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法例。根据有关法例,证券及商品交易分别由两个非全职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管。
1987年再次爆发股灾,促使当局成立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并由特许会计师戴维森(Ian Hay Davison)担任主席。该委员会于1988年发表报告,建议在公务员架构以外成立一个法定机构,其主席及其他职位应由专业人员全职担任,并由市场承担主要经费。此外,委员会建议该机构应拥有广泛的调查及纪律处分权力,以便妥善地履行监管职能。
1989年5月,证监会正式成立为独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过后,当局为了完善监管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检讨。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了昔日规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使相关法例更合时宜。
自1990年代初以来,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交易征费及其他收费,无需政府拨款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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