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政府採購政策
1. 歐盟政府採購的界定
【採購規模】歐盟是世界貿易組織諸邊協定《政府採購協定》的參加方。據歐委會最新統計,2010年歐盟門檻價以上政府採購市場規模約為4470億歐元,佔歐盟各成員國GDP的3.7%。其中,22%為貨物採購,42%為服務採購,36%為工程採購。門檻價及其以下政府採購市場只對歐盟成員國開放。
【採購實體】歐盟採購實體包括國家、地區和地方政府、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社團。是否具備獨立法人地位是歐盟判定採購實體的決定性因素。歐盟採取列舉清單的辦法,2004/17號指令用十個附錄分別列出了水或氣、電、飲用水、鐵路、城市公共交通、郵政、油氣、煤及固體燃料、海事或內陸港口、機場這十個領域的採購實體。 2004/18號有關公共工程採購的指令則分別列出了中央政府實體以及公共法律規定的採購機構。
【採購程序】採購實體必須按下述程序開展採購活動:公開招標、有限招標、競爭性對話、嚴格界定例外條件下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序、嚴格界定例外條件下不帶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序。其中,競爭性對話指與投標方進行對話的選擇程序,適用於開放或限制性程序不適用的複雜合同,比競爭性談判程序更易實施,但至少需要一輪正式投標。
歐盟採購程序要求採購方事先公佈相關信息,諸如最低資質標準、中標標準及各項標準相對權重。如無法提供權重,則需給出這些標準並按重要性遞減順序排列,包括選擇標準的參數、執行標準的規則、合同履行條件等。
【合同門檻價】自2012年開始實施的1251/2011號法規對中央政府和次中央政府採購實體的門檻價進行了分別規定。中央政府採購實體又根據合同類別分為工程合同門檻價500萬歐元;部分服務合同(附錄II B列出)包括電信、研發服務門檻價20萬歐元,其他服務合同(附錄II A列出)門檻價13萬歐元;除國防之外的貨物合同門檻價為13萬歐元;涉及國防採購的,部分合同(附錄V列出)門檻價13萬歐元,其他為20萬歐元。
為防止採購實體在計算合同總額時通過分割合同或選擇估價方法來逃避協議,歐盟制定了特殊原則,規定既不能採用選擇合同估價方式,也不能將採購需求化整為零來規避政府採購。對於沒有明確總價款的採購,歐盟專門製定特殊合同估價方式。
【信息渠道】歐盟要求採購方事先公佈採購意向,以發布合同公告形式來邀請競爭,並對最終授予合同進行公告。除事先信息公告可在採購方網站發布外,其他公告鬚髮給歐盟官方公報進行免費公佈。歐盟還規定響應招標的合適時間期限。但如果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允許縮短期限:一是公佈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過特別電子方式向歐盟官方公報發出合同公告;三是合同文件和技術規格可在網上獲得。
【電子採購】歐盟早在1994年就在互聯網上開通了《電子招標日報》(簡稱TED)系統,內容包括歐盟的所有政府招標信息,依據歐盟採購協議進行的招標都在同等條件下對全部歐盟成員國的投標者開放。 2011年的《歐洲政府採購現代化指南》提出,2016年電子採購將成為歐盟的標准採購方式,歐委會自2015年起全面實施電子採購。相關措施包括:給電子採購基礎設施以技術和資金支持;總結並分享電子採購領域的成功經驗;監控電子採購的收益以及接受情況;打造向企業提供電子採購信息及獲益的傳播平台。
2. 政府採購相關立法
2004年,歐盟統一、修訂、替代了1971至1998年間適用的指令,公佈了分別針對《水、能源、交通和郵政部門採購》的2004/17號指令、以及《公共工程、供應及服務採購》2004/18號指令。
新指令加強了關於政府採購領域非歧視及貨物和服務自由流動的規定;確保合同授予條約給予盟內經營者待遇不低於GPA給予其他締約國經營者的待遇;通過協調合同授予程序、協調合同門檻價以上的設計競標等做法,盡可能考慮成員國程序和慣例;提供國際公認的最佳做法以簡化手續和節約成本,包括構建電子採購法律框架、啟動現代採購技術、使用標準公告形式和標準術語等共同採購語言。
2011年12月,歐委會提出有關政府採購立法的修改方案,包括對2004/17號指令和2004/18號指令的修改,並增加有關特許合同的指令。
【“新規”】2012年3月21日,歐委會正式提交《關於就第三國貨物和服務進入歐盟政府採購內部市場以及歐盟貨物和服務進入第三國公共採購市場談判支持程序等問題制定規則的法規建議》(簡稱“新規”),供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審議。 “新規”作為法規一旦批准將直接生效,不需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
新規出台旨在推動非歐盟國家(被廣泛認為針對中國等既非GPA成員國,且未與歐盟有雙邊協議的國家)參與進一步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談判,以幫助歐企免於在海外政府採購市場遭遇不公平待遇。主要內容有:
當採購金額達到或超過500萬歐元,且參與競標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國未簽署任何國際或雙邊政府採購協定時,歐盟採購方可以駁回相關投標,並向歐委會匯報。歐委會將根據相關國家實行實質性對等開放措施的情況做出裁決。
如果其他國家的採購措施對歐洲供應商存在歧視,歐委會有權調查並與相關國家磋商解決市場准入問題,如有必要,還將限制該國競標者進入歐盟市場或處以罰款。
對於“超低價”競標者,歐盟採購方應告知其他競標者接受意向並說明原因,以增加採購程序透明度。
3. 歐盟政府採購市場商機
【貨物採購】在貨物採購領域,中國企業可擁有較大潛在機會的部門:一類是機械、電子、通訊、醫療設備等專業產品,歐盟在該領域政府採購市場規模達300億歐元;二類是軟件與計算機設備,歐盟政府採購規模也達160億歐元;三類是醫藥行業。
【服務採購】在服務採購領域,中國較有競爭力的建築服務、交通運輸(包括相關設備)等行業都有較大潛力。歐盟及成員國經濟危機救市措施中包含很大部分的建築、交通、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國企業可參與高速鐵路系統建設、盟內電網改造、寬帶網絡普及推廣工程等。此外,中國企業在精算、醫療設備、醫療服務等特殊領域若能成功打開歐盟某一成員國市場,將有助於進入更多的成員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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