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如何理解“虛構租賃物”?
來源:金融爭議觀察(申駿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Finance_Observer
筆者認為,“虛構租賃物”指融資租賃交易項下的租賃物不存在,或者租賃物低值高估,導致無法實現租賃物的擔保功能。但是,“虛構租賃物”又不應當簡單等同於租賃物不存在,還需要結合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曉或應當知曉租賃物不存在或低值高估進行判斷。一是如果出租人在與承租人進行交易時已經盡到審核義務,則出租人可根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主張權利。二是如果在達成融資租賃交易之初或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租賃物是存在,但由於被盜、損毀而滅失,則不屬於“虛構租賃物”。
融資租賃交易需同時具備“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系以融物為手段實現融資的目的。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由於缺少“融物”的基本特征,故而無效。此外,實踐中還存在租賃物低值高估(例如將價值1萬元的設備作價100萬作為租賃物)、租賃物不適格等情形,也應當視為租賃物不存在的表現形式。關於租賃物低值高估,亦有觀點認為,在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背景下,應當放寬對租賃物價值的審查,特別是租賃物價值本身需要放到市場上進行評價,如何審查並認定低值高估,超出了司法裁判的能力範圍。筆者在參加一些會議或論壇時,部分專家指出,在審判實踐中未經評估而直接通過主觀判斷租賃物價值本身就超出了審判者的能力範圍,即使通過評估確定了價值,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價格比實際價值高出多少方可視為低值高估或低值高買,也無明確標准。盡管如此,目前主流的司法裁判觀點還是認為低值高估不具有“融物”特征,故不構成融資租賃。
司法實踐中,融資租賃的當事人對於租賃物是否存在可能發生爭議。此時,應當“由出租人舉證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法院應當綜合審查采購合同、支付憑證、發票、租賃物辦理保險或者抵押登記的材料、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融資租賃公示系統記載的租賃物權屬狀況等證據作出認定。”並且,“一般情況下,‘售後回租’模式下出租人的證明標准更高。”
此外,如果部分租賃物虛構,是否導致融資租賃合同整體無效?對此,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終6029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認為,部分租賃物虛構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別處理融資租賃和借款法律關系。在該案中,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共有20臺車輛,但僅有8臺車輛真實存在,並完成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而對於另外12臺車,一審法院認為從其交付情況來看,出租人與承租人僅簽署了《交車驗收單》,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該12臺車客觀真實存在。因此,一審法院認為真實存在的8臺車部分應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而虛構的12臺車部分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
但是,也有法院認為,如果租賃物部分真實而部分不真實的,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真實性及權屬未盡到審慎注意的,仍應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例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0)滬0115民初4804號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即涉及租賃物部分真實情形下“售後回租賃合同”的性質認定。該案特殊之處在於,承租人自認部分租賃物真實存在,使得合同並非完全缺乏“融物”屬性,故法院認為不可簡單以出租人舉證不能否定融資租賃性質,而應進一步查明出租人審核行為,考察其真實意思表示。出租人的真實意圖如系建立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理應對租賃物的真實性及權屬盡到審慎注意。該案中,出租人既無法提供租賃物發票原件,甚至連複印件亦無法提供,現場勘查照片僅涉及極少設備且難以確認關聯性,又未就在先融資且公示登記的設備權屬予以審核,可見,原告對租賃物本身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夠取得所有權並不關注,據此難以認定具有進行融資租賃的真實意思表示,最終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注:因公眾號篇幅限制,以上發布內容刪除了原書中的注釋。
本書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就目前已經出版的涉及融資租賃法律實務問題的書籍而言,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關於融資租賃的審判實踐經驗及裁判觀點、融資租賃案例匯編或分析兩類。但是,融資租賃交易與其他金融業務存在一定的區別,在交易結構的搭建、租賃物的合法合規性、訴訟方案的確定等方面都較為複雜,暫時還沒有法律類書籍對上述問題作出體系性的討論。
作者簡介
許建添:法學碩士,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長期專注於銀行、融資租賃、保理、證券等金融或類金融領域的訴訟、仲裁及非訴訟法律服務,亦專注於法律實務研究,近幾年公開發表關於金融訴訟與仲裁實務疑難問題的文章200餘篇,曾帶領團隊發布《全國融資租賃公司敗訴案件大數據報告》等多篇大數據報告。
電子郵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法學碩士,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作者從事執業律師前,曾在多家知名融資租賃公司從事法律及風險管理工作,並在執業後專注於融資租賃訴訟及非訴訟領域的法律服務。長期受邀為知名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內部培訓及公開法律培訓,曾為近30家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超過200份。
目錄
總論
第一講 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與主要爭議問題
一、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解
二、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理論與實踐發展
三、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之五大爭議問題
第二講 《民法典》及《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影響
一、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二、融資租賃涉及擔保功能發生的糾紛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有關規定
三、租賃物登記制度發生重大改變
四、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無法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五、PMSI也適用於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所有權優先於浮動抵押
六、公益設施、海關監管財產等可辦理融資租賃,但需注意合規問題
七、融資租賃保證金業務面臨保證金制度的挑戰
八、債權可能法定轉移,出租人負有注意義務
九、出租人利用公權力救濟的方式有重大改變
專題一 融資租賃物
第三講 構築物作為融資租賃物
一、融資租賃視角下的構築物
二、金融租賃公司開展構築物融資租賃業務受限
三、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糾紛案例分析
四、以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交易風險要點
第四講 在建工程作為融資租賃物
一、在建工程作為融資租賃物之監管限制
二、以在建工程作為融資租賃物開展回租交易一般無法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三、以設備類在建工程為融資租賃物的直租交易結構搭建
第五講 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作為融資租賃物
一、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的基本概念
二、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合規性分析
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權屬對融資租賃的影響
四、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作為融資租賃物如何開展權屬審查及價值審查工作
第六講 租賃物價值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影響
一、關於租賃物價值的法律、司法解釋及監管規定
二、“低值高買”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影響
三、關於租賃物“高值低買”的司法裁判觀點
四、不應僅以“高值低買”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但出租人應注意承租人在訴訟中主張差額返還請求權的風險
專題二 監管與合規
第七講 融資租賃利率監管與司法裁判
一、租賃利率的常見約定方式、監管要求與司法裁判觀點趨勢
二、司法實踐關於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利率上限標准的適用爭議
三、近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利率上限標准的主流司法裁判觀點
四、關於融資租賃利率之實務建議
第八講 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合規性
一、關於融資租賃公司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監管要求分析
二、監管視角下“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分析
三、司法實踐視角下“與主營業務有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分析
四、關於兼營商業保理業務的建議
第九講 光伏電站融資租賃項目用地合規實務
一、非法占用耕地案例——“邊建邊批”現象及其法律風險
二、光伏電站項目用地合規要點
三、光伏電站項目合規審查建議
第十講 《民法典》視角下融資租賃合同的修改與簽訂
一、民法典格式條款規定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影響及應對
二、完善租賃物的相關約定
三、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承租人留購價條款完善
四、完善承租人違約之後出租人救濟措施條款
五、視頻簽約法律實務問題
專題三 融資租賃交易
第十一講 設備直租交易法律實務
一、租賃物的選擇及法律風險分析
二、直租交易中的設備經銷商風險分析
三、租賃物的交付與驗收風險分析
四、出租人租後管理中的鎖機風險分析
第十二講 電費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實務
一、《民法典》下的電費應收賬款質押規範梳理
二、電費應收賬款質權設立操作實務
三、質權人訴訟主張電費應收賬款質權之法律實務
四、電費應收賬款涉及凍結、扣劃時的法律風險分析
第十三講 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保證金法律實務
一、監管視角下融資租賃交易中的租賃保證金
二、出租人是否對租賃保證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司法實踐層面關於租賃保證金的爭議問題
四、租賃保證金相關的合同條款約定注意事項
專題十四 “多重買賣型”轉租賃法律實務
一、“轉租賃”與“多重買賣型轉租賃”交易結構
二、“多重買賣型轉租賃”之典型案例分析
三、“多重買賣型轉租賃”交易實務建議
專題十五 融資租賃業務項下回購合同法律實務
一、融資租賃領域回購合同的法律屬性
二、法律視角下融資租賃領域回購合同的具體運用
三、訴訟視角下回購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
四、起草回購合同的注意事項
專題十六 融資租賃所有權查詢與登記實務
一、融資租賃所有權登記及查詢的基本問題
二、《民法典》下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查詢實務問題
三、《民法典》下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融資租賃登記實務
專題四 融資租賃資產保全
第十七講 融資租賃租金加速到期法律實務
一、如何理解租金加速到期
二、出租人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有哪些條件
三、出租人主張租金債權,能否主張確認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四、出租人主張租金債權,能否一並主張就租賃物價款優先受償
五、出租人能否主張加速到期租金之違約金
六、出租人首次起訴僅主張逾期租金而未主張租金加速到期有何風險
第十八講 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之法律實務
一、承租人違約後出租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影響因素
二、出租人主張收回租賃物並申請法院對租賃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實務問題
三、出租人自行收回租賃物的法律實務問題
四、在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訴訟中租賃物價值確定問題
五、主張加速到期後再行起訴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實務問題
六、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後的清算問題
七、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後保證人責任問題
第十九講 融資租賃出租人執行異議之訴法律實務
一、擔保功能主義下出租人的所有權能否排除執行
二、租賃物被另案執行時,出租人應提起案外人異議
三、出租人已經另案主張權利,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有何影響
四、租賃物為機動車但產證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的所有權能否排除執行
五、出租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未被支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講 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權利保護法律實務
一、《民法典》施行前後出租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主張比較
二、《民法典》背景下出租人關於租賃物的權利主張
三、承租人破產時管理人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挑揀履行權
四、關於出租人申報債權時的實務爭議問題
本文作者為申駿律師事務所許建添、袁雯卿。
許建添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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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律師專注於金融爭議解決,在疑難複雜金融糾紛案件領域具有豐富的成功代理經驗。同時,許律師專注於法律實務研究,近幾年公開發表關於金融爭議解決類實務文章200多篇,帶領團隊發布金融爭議類裁判文書大數據報告近10篇。
郵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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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雯卿律師擁有超過10年金融領域法律合規、風險管理從業經驗,目前專注於融資租賃、保理、期貨、證券等領域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曾經服務的融資租賃、保理、期貨、證券等公司或企業超過30家,曾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超過200份。
郵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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