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融資租賃公司不能收取手續費了?
話說融資租賃手續費
融資租賃實踐中,出租人為了在交易開展前期更多地實現項目收益,可能以辦理相關手續或提供相關服務為名向承租人收取一定費用。在名目上,除手續費以外,還可能有咨詢費、服務費、咨詢服務費、顧問費、財務顧問費、管理費等,我們可統稱為手續費。
出租人為什麼收取手續費?
據融資租賃行業前輩介紹,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引入了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當時大量的租賃物都是進口的,所以出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時候,涉及外匯、進出口、報關。即出租人除了向承租人提供融資服務,還要提供貿易方面的服務。在此情況下,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雖然現在租賃物主要是國內的設備,沒有報關這些海關的事務,也不涉及外匯的事務,但是作為交易慣例沿襲下來,所以收取手續費這一項就保留下來了。這是手續費的來源。
法院為什麼不認可手續費?
上海法院不認可手續費,現在大部分判決的理由是出租人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提供了相應的服務,或者說出租人提供的所謂手續或者服務是出租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應當做的事情,因此不支持。
法院將手續費抵扣租金有無依據?
既然手續費的本質是融資成本,我們認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是應當得到支持的。但在未超過24%甚至也沒超過4倍LPR的情況下,法院為何將手續費直接抵扣租金了?法院的依據在於《民法典》規定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如何收取手續費?
這個問題我們之前寫過,雖然已經有點久了,但還是有點參考價值,詳見《融資租賃公司收取服務費的建議及注意事項》(戳標題可閱讀)一文。當然,近期這個話題重新被行業所關注,我們也有一些不成熟的應對方案,尚在研究當中。若時機成熟,我們會再與諸位交流。
本文作者為申駿律師事務所許建添、袁雯卿。
許建添
高級合夥人
微信二維碼
許律師專注於金融爭議解決,在疑難複雜金融糾紛案件領域具有豐富的成功代理經驗。同時,許律師專注於法律實務研究,近幾年公開發表關於金融爭議解決類實務文章200多篇,帶領團隊發布金融爭議類裁判文書大數據報告近10篇。著有《融資租賃法律實務20講》(法律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
郵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級合夥人
微信二維碼
袁雯卿律師擁有超過10年金融領域法律合規、風險管理從業經驗,目前專注於融資租賃、保理、期貨、證券等領域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曾經服務的融資租賃、保理、期貨、證券等公司或企業超過30家,曾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超過200份。著有《融資租賃法律實務20講》(法律出版社2023年1月出版)。
郵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來源:金融爭議觀察(申駿律師事務所)
微信號:Finance_Observer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