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业规范再更新!汇律发〔2023〕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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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之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2022年版).docx
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相关政策落实,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成员机构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之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进行了修订,4月18日于外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之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2022年版)的公告(汇律发〔2023〕1号)。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规范(2022年版)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主要原则
1.切实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职责。银行应在业务单证审核、审慎经营、持续监控和内控管理等环节,对客户提交的经常项目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跨境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尽职审查。
2.加强对经常项目重点监管业务的审核。对重点监管企业、重点关注业务和高频、大额等异常业务,应执行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取调查客户背景、分析业务合理性等方式,强化审查措施,通过差异化的管理措施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3.尊重客户币种实际选择。银行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客户意愿,按规定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4.防范投机套利造成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不得引导或配合客户利用境内外汇率和利率的差异等因素,通过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渠道开展违反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投机套利交易。
5.及时监测和处置异常交易。银行应加强对客户业务办理情况的持续性监测。对于客户的大额、高频等异常交易行为,应予以重点关注,详细了解原因;对于客户使用虚假材料、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不符、异常交易解释不清等可疑行为,应暂停为其办理业务,并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
6.积极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银行应在各省级自律机制指导下,在落实“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离岸转手买卖、退款除外)提供更高水平的便利化服务。
7.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二、客户识别
银行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应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下称“展业三原则”),确保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经常项目交易背景,满足具有实体经济背景的人民币跨境结算需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止虚构交易背景或利用经常项目渠道进行投机套利活动。
1.办理业务当日,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查询是否报送过该企业基本信息。
2.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3.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对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审查。
三、客户分类
银行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
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自行或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认定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为其提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客户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
(一)可信客户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
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自行或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认定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
(二)关注客户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被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管理分类名单,如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B、C类等。
2.近一年内被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人民银行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3.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且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且身份信息存疑的企业等。
4.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
5.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6.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或跨境货物贸易规模显著不符的。
7.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被相关有权部门调查的。
8.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跨境人民币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
9.银行有权将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
10.银行整体评估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具备上述特征时,或虽具备上述特征但银行认为有充分了解、风险可控的,可将其转为可信客户。对于出现异常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银行应将其转为关注客户。
四、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2.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币种、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3.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币种、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4.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除外);
5.客户办理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对外支付时,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除外),《备案表》对应的合同付款总额应大于或等于客户在同一合同下累计申请支付金额。如遇以下两种情况,银行可在审核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真实性、合规性后,先行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及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并根据情况留存后续核验所需的税务备案信息或承诺书以补办核验手续,同时须在付汇当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和后续补核验手续,留存6个月备查:
(1)境内机构和个人已经办理税务备案(含升级前)且可以提供核验所需的税务备案信息,但因系统故障等问题并经多次尝试仍无法办理税务备案信息核验;
(2)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紧急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税务备案,应审核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及时补办税务备案手续并将税务备案信息通知银行。
6.银行根据具体业务特征要求的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审核原则
1.银行办理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严格履行展业原则,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对企业提交的服务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对于关注客户,当币种不一致时,应要求提供相关真实性、合理性证明材料),防范单证被违规重复使用。对关注客户和风险提示的业务,应执行更严格的单证审核标准,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2.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银行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便利化为导向,根据跨境人民币政策,创新人民币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充分满足客户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
3.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三)审核要点
1.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由境内机构或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章。
2.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3.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五、风险提示
对具有下列异常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以更严格标准进行真实性审核及持续监控,并审慎办理相关业务:
1.高频交易。单笔40万元以内、接近40万元且收支频率较高的业务,应要求交易主体提交能证明其收支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2.40万元以下疑似分拆交易。短期内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的,应从分拆支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尽职审查,发现可疑迹象应对其接近40万元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并及时向所属地人民银行报告。
3.关联交易。应从历史交易记录、价格公允性、资金流向等方面,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尽职审查。
4.其它需关注的情形。
第二部分 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汇出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
(一)业务定义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娱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四)审核材料
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可信客户办理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可参考40万元以上的服务贸易资料。
2.关注客户办理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均按照可信客户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业务标准审查,且不得适用针对优质企业的简化流程。
二、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出
(一)国际运输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邮政及寄递服务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包括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快递和上门送货。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③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也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海运
一般情况下可参考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支付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
价格条件 |
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
报关单上是否记载运费信息 |
出口 |
FOB |
否 |
否 |
CFR |
是 |
是 | |
CIF |
是 |
是 | |
进口 |
FOB |
是 |
是 |
CFR |
否 |
否 | |
CIF |
否 |
否 |
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服务采购合同或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船运公司或海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客户为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②空运
客户为货主的,应要求其提供进出口合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空运公司或空运代理企业核实单据真伪。
客户为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③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应要求其提供运输或邮政或寄递运输相关单据材料;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运输公司或运输代理商核实单据真伪。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生产经营规模或货物贸易涉外收付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以帮助判断相关服务贸易收支的合理性。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付款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客户提供并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境外主体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行投(议)标应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③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对外承包工程支出,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②对外劳务承包支出,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
(2)银行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服务贸易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所选结算币种,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对外承包工程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主体对外承包工程活动前期发生的咨询费、勘察调查费、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等。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③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也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后续资金使用用途的证明材料。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注意区分容易混淆的业务及前期费用申请的合理性。
(2)未使用完的人民币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银行应按服务贸易项下退款资金汇入审核标准办理。
(3)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4)银行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四)技术进口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技术进口是指从境外向境内,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发票(付款通知)。
③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④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技术进口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②若支付为技术转让使用费,按照销售提成的,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或包含相关销售额的年度审计报告。
5.审核及操作要点
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于首页公开目录中查询技术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五)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2)经费预算表等。
(3)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5.审核及操作要点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收支业务办理前,需确定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机构。办公经费仅限经常项目支出,不应用于购买房产、买车等固定资产投资。
(六)国际赔偿款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国际赔偿(即与保险无关的赔偿)款项下资金汇出,指不是通过保险公司投保赔付而支付的赔偿款项的汇出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原始交易合同和赔偿协议(赔偿条款)。
③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②如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可审核后直接办理;如无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应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合同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如第三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鉴定证明材料。
(2)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应在合理区间内。
(七)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指居民与非居民基于原始交易,委托境内外关联公司垫付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而产生的资金汇出。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原始交易合同;
③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或发票(支付通知);
④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摊费用各方关系证明。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审核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的相关性、合理性、一致性。
(2)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
(3)代垫或分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4)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字样。
(5)项目、工程、成套设备等的交付期限长,相关代垫或分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6个月。
(八)服务贸易项下退款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服务贸易项下退款是指有实际的国际交易发生并且付款人已经付款,但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项导致交易被撤销时发生的退款;或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由于付款人的错误而发生的款项错汇。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原汇入资金交易真实。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客户退款申请及退款原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等。
(2)对关注客户,应增加提供原汇入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服务贸易项下退款,应按照原汇入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款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2)退款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且原路退回。
(3)退款币种原则上应与原收款币种一致。
(4)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原汇入/汇出申报编号”字样。
(九)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汇出
1.业务定义
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汇出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汇出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③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
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关注客户的交易真实性时,应按照更高标准增加提供其他相关交易单证或证明材料。
三、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
1.业务定义
外商直接投资收益汇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直接投资获得的利润、股息和利息等收益的汇出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
④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银行为可信客户办理40万元(含)以下利润汇出业务时,可根据“展业三原则”决定是否审核除付款说明以外的单证。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利润汇出。银行应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综合查询模块查询其外方股东,与利润汇出的实际境外收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与登记外方股东名称是否一致;应对股东的出资比例与董事会决议进行比对,核实比例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还需根据《公司法》规定进一步核实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存量信息模块查询外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分配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以及汇往外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等数据,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
②利息汇出。若为偿还境外银行或母公司贷款利息,企业原则上应提供其外债业务登记凭证,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外债控制信息表,核对企业外债登记信息,查询该笔外债的真实性,并根据本金、利率情况计算应支付利息,判断该笔支出是否正常。
③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支出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境内机构原则上不得将预分配的利润提前汇出。
(3)利润汇出金额应不超过股东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中的金额,企业本年度处置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的“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
(4)审核企业是否履行《公司法》第167条关于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银行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确保境外投资者利润所得依法自由汇出。
四、捐赠和无偿援助汇出
1.业务定义
捐赠和无偿援助汇出是指境内机构对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无偿赠与资金以及无偿援助资金的行为。
2.审核材料
(1)境内企业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申请书;
②境内企业营业执照;
③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④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需提供已办妥上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⑥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汇出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⑦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境内企业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3)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向境外捐赠: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申请书;
②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汇出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无需提交。
(4)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捐赠: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②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境内机构合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
③境外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④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需提供已办妥上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⑥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汇出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⑦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风险提示
境内机构捐赠支出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可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捐赠项下人民币跨境支出;(2)认真审核境内机构的对外捐赠行为及境外接收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 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汇入业务具体审核规范
一、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入
(一)业务定义
服务贸易是指跨境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商业性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娱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四)审核材料
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办理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入,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可参考40万元以上的服务贸易资料。
(2)关注客户办理单笔40万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入,均参照可信客户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入业务标准审查,且不得适用针对优质企业的简化流程。
6.风险提示
服务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收入性质明显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核合同、发票等交易单证后方可办理款项收入。
二、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汇入
(一)国际运输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海运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
空运指使用飞机或其他航空器作为载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空中运输部分。
其他运输方式,指使用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运输服务的一种方式,包括陆地、国内的水道运输、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相应部分等。
邮政及寄递服务指信件、报纸、刊物、小册子、其他印刷物、邮包和包裹的取件、运输和递送,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包括邮局柜台服务,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留局待取服务、电报服务等;快递和上门送货。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运输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海运
一般情况下可参考贸易价格条件判断是否应该收取运费,详见下表:
货物移动方向 |
价格条件 |
境外企业是否有义务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
报关单上是否记载运费信息 |
出口 |
FOB |
是 |
否 |
CFR |
否 |
是 | |
CIF |
否 |
是 | |
进口 |
FOB |
否 |
是 |
CFR |
是 |
否 | |
CIF |
是 |
否 |
客户为海运企业或海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海运提单和境外船运公司提供的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②空运
客户为空运企业或空运代理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运输合同或协议、空运单据和运输发票;对于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货主核实单据真伪。
③其他运输方式、邮政及寄递服务
应要求其提交运输或邮政或寄递运输相关单据材料;涉嫌虚构或分拆交易的,应与运输公司或运输代理商核实单据真伪。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对企业的业务性质、货物贸易涉外收付规模、运输内容和运输路程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2)原则上需审核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银行仅在对客户有充分了解且客户单笔收款对应较多的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时,方可以允许客户提供盖章的运输清单(逐笔列明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号),以代替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境外主体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客户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进行投(议)标应完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对外承包工程收入,应提供包含承包方式、工程规模、工程进度和完工期限,以及工程款项的划拨和使用情况等关键要素的情况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
②对外劳务承包收入,应提供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劳务人员名单表。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出口,应按照货物贸易相关规定办理。
(2)银行可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服务贸易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6.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三)境外来华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境外来华承包工程是指境外机构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来我国境内承包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形。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内收款人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前期费用使用后,补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确认来华工程承包业务的真实性,并对汇入款项的后续使用开展持续性监测。
(2)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前期费用”字样。
6.风险提示
分析承包工程各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的权责划分、资金走向,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加强尽职审查并审慎办理。
(四)技术出口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技术出口是指从境内向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发票(付款通知)。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技术出口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5.审核及操作要点
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于首页公开目录中查询技术进出口业务是否属于“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五)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指办事处、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办事处、代表处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2)经费预算表;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应要求其事后补交反映后续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等。
5.审核及操作要点
办事处、代表处等办公经费收支业务办理前需确定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设立的机构。办公经费仅限经常项目支出,不应用于购买房产、买车等固定资产投资。
(六)国际赔偿款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国际赔偿(即与保险无关的赔偿)款项下资金汇入,指不是通过保险公司投保赔付而支付的赔偿款项的汇入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原始交易合同和赔偿协议(赔偿条款)。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②如有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可审核后直接办理;如无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应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应加强对基础交易单据的审核,认真审核各项单据所记载内容的一致性,除对合同等单据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外,还可通过其他渠道核查基础交易背景真实性。如第三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的鉴定证明材料。
(2)赔偿金额占原始交易金额的比例应在合理区间内。
(七)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指居民与非居民基于原始交易,委托境内外关联公司垫付或分摊服务贸易费用而产生的资金汇入。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原始交易合同;
③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或发票(支付通知)。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分摊费用各方关系证明。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审核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的相关性、合理性、一致性。
(2)代垫或分摊费用限于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之间。
(3)代垫或分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4)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字样。
(5)项目、工程、成套设备等的交付期限长,代垫或分摊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6个月。
(八)服务贸易项下退款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服务贸易项下退款是指有实际的国际交易发生并且付款人已经付款,但由于不符合合同约定项导致交易被撤销时发生的退款;或指无实际的国际交易背景,由于付款人的错误而发生的款项错汇。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原汇出资金交易真实。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客户退款申请及退款原因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等。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原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服务贸易项下退款,应按照原汇出资金交易性质审查并留存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款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2)退款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出金额,且原路退回(退款业务付款人为原收款人、退款业务收款人为原付款人)。
(3)退款币种应与原付款币种一致。
(4)向RCPMIS系统报送信息时,应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款”字样。
(九)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汇入
1.业务定义
其他服务贸易项下资金汇入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服务贸易项下汇入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5)《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对于可信客户中的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实施简化流程,凭上述第①项为其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银行要求的其他交易单证。
三、境外直接投资收益汇入
1.业务定义
境外直接投资收益汇入是指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主体在境外获得的利润、股息和红利等收益的汇入业务。
2.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
(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3.客户准入
业务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或资质,基础交易符合业务经营范围。
4.审核材料
(1)可信客户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②与本次汇入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
③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2)关注客户,应按照以下更高标准增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境外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②利润汇回。审核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原登记情况,与利润汇回的实际境外付款人名称、注册地进行比对,核实与登记投资的境外机构名称是否一致,查询企业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情况,核实境外投资企业盈利情况,判断该笔收入是否正常。
③利息汇回。审核企业境外放款业务原登记情况,核实该笔境外放款业务的真实性,并根据利率情况计算应收利息,判断该笔收入是否正常。
④应要求客户提供境外纳税证明。
⑤其他能够证明投资收益收入真实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和交易背景等。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审核境内投资主体是否已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2)审核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是否与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相符。
(3)银行在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汇回时,应审核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对于应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待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后,方可为其办理利润汇回业务。
四、捐赠和无偿援助汇入
1.业务定义
捐赠和无偿援助汇入是指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的无偿赠与资金以及无偿援助资金的行为(以下简称“捐赠”)。
2.审核材料
(1)境内企业接受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
③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④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需提供已办妥上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⑥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境内企业接受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3)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接受境外捐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申请书。
(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接受总部捐赠的项目资金: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申请书;
②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
(5)其他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捐赠:
①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申请书(境内机构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该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②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境内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
③境外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④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
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如需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的,需提供已办妥上述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
⑥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风险提示
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捐赠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机构应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捐赠项下人民币跨境收入;
(2)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所获捐赠资金的支出范围:符合捐赠协议的境内合法支出;
(3)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4)关注捐赠和无偿援助资金的境内流向。
第四部分 个人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具体审核规范
一、业务定义
个人在办理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业务时采用人民币结算。
二、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
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
三、客户准入
具有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实际结算需求的个人。
四、审核材料
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办理;单笔金额4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汇出提供相关《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备案表》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后为客户办理支付。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视情况要求增加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凭证:
1.服务贸易项下:
合同或协议;
发票或支付通知。
2.其他经常项下: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完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
赡家款: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材料,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付人的相关收入证明等。
捐赠: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供捐赠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收入证明等。
其他项下业务:可参照现有管理模式、业务流程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五、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中资“走出去”企业等优质企业提供跨境代发工资的便利服务,对同一个人的薪酬汇入,可仅在首次审核雇佣协议、完税证明等相关背景资料。
2.加强个人跨境汇款尽职调查。各营业机构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责审查”展业三原则要求,了解客户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国籍、常驻国家/地区、职业等);了解交易对手信息、汇款资金来源和用途或其他交易背景信息。
3.遵守身份识别有关规定。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办理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4.加强跨境汇款报文信息完整性、透明性管理,在为客户办理跨境汇出汇款时,应完整登记并留存汇款人的姓名、账号、地址(地址信息必须包含国家/地区名称)、收款人的姓名、地址(如无法提供收款人详细地址,应至少提供国家及城市信息)等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金融机构如实传递上述信息,不得修改、掩饰、删除有关信息。
5.办理境外汇入汇款时,如发现汇款人、收款人信息缺失的,应要求前手金融机构补充提供。
6.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适用银发(2018)3号文、银发〔2020〕330号相关规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此外,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对大陆的跨境人民币汇款及未提用部分的汇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办理。
7.台湾居民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适用银发(2018)3号文相关规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台湾居民个人对大陆的跨境人民币汇款及未提用部分的汇回业务,按照《关于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办理,应注意:
(1)台湾居民个人对大陆跨境汇款的收款账户不限于同名账户,银行有义务对台湾居民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进行真实性审核。
(2)对于台湾居民个人对大陆人民币汇款业务,有汇回需求的收款人可指定一个现有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新开立一个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台湾居民个人从台湾汇来的人民币资金。
(3)收款人指定现有账户的,仅限接受过台湾居民个人汇入款项的账户或账户余额为零的账户。
(4)账户内人民币资金可转存为定期存款;可以提现,不能存现;可以转入国内其他账户,但不可接受来自大陆其他账户或台湾地区以外的账户的汇入款。
(5)经内地开户银行审核满足上述(1)、(2)、(3)项账户使用要求的,账户开立人可将账户内未提用人民币余额原路汇回台湾。
六、风险提示
对高风险个人业务加强尽职调查,不为资金来源或用途不合理,不符合客户身份和账户性质的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不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行为提供金融服务;不为违反监管政策导向的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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