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金融服务开放承诺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1.分部门:银行服务-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2.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3.分部门:银行服务-金融租赁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4.分部门:银行服务-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备注
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1.5.分部门:银行服务-担保和承诺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6.分部门:银行服务-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的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地域限制对于外汇业务,无地域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以下城市经营: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昆明、北京、厦门、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所有地域限制。B.客户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入世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对于本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C.营业许可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将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列在市场准入栏中)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其他,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附加承诺
对于金融租赁服务,允许外国金融租赁公司与国内公司在相同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7.分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不作承诺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8.分部门:其他金融服务-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9.分部门:其他金融服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的建议
2.金融服务-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2.1.分部门: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年金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a)再保险;(b)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企业形式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外资股比可达51%,中国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做承诺。将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业务范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件3)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中方向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授权,如其条件优于本减让表中所含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得到扩大),则将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
2.2.分部门:非寿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a)再保险;(b)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企业形式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外资股比可达51%,中国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做承诺。将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业务范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件3)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中方向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授权,如其条件优于本减让表中所含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得到扩大),则将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
2.3.分部门:再保险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a)再保险;(b)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企业形式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外资股比可达51%,中国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做承诺。将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业务范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件3)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中方向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授权,如其条件优于本减让表中所含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得到扩大),则将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
2.4.分部门:保险附属服务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a)再保险;(b)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大型商业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
(2)境外消费:保险经纪不做承诺。其他,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企业形式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合资伙伴有权议定合作条款,只要它们不超过本减让表所包含承诺的限度。对于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国际海运、空运和运输保险和再保险经纪:外资股比可达51%,中国入世后5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对于其他经纪服务,不做承诺。将允许保险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设立内部分支机构。B.业务范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无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见附件3)大型商业险保险。依照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不迟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并以不低于中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提供“统括保单”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人提供健康险、个人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服务,无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C.许可许可的发放没有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的数量限制。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如下:- 投资者应为在一WTO成员中有30年以上设立商业机构经验的外国保险公司;- 应连续2年在中国设有代表处;- 在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总资产应超过2亿美元。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下列内容除外:— 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备注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中方向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任何进一步授权,如其条件优于本减让表中所含条件(包括通过设立分公司、支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形式而使享受祖父条款的投资得到扩大),则将向曾提出要求的其他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
市场准入限制
(1)跨境提供: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a) 除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49%。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b)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做承诺。
国民待遇限制
(1)跨境提供:没有限制
(2)境外消费:没有限制
(3)商业存在:没有限制
(4)自然人流动: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来源:UDF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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