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T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第二季度/总第24期)
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最新趋势,并已为众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互联网
一、信息服务
《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6日,国家网信办公布关于《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规定》明确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蓝牙、Wi-Fi等信息技术,近距离即时组建网络并提供发布、接收信息的服务。《规定》强调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处置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近距离自组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该服务发布、转发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接收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得转发,有权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等。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1日,中国网信网公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
《办法》适用于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主体,突出强调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符合意识形态、知识产权、信息安全、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要求。《办法》明确,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的主体承担生成内容生产者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涉及)责任;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办法》还强调,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二、网络安全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4月17日,中国网信网公布《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加强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公告》明确四项内容:(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四)国家网信办将会同工信部、公安部、认监委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供社会查询和使用。
三、信息/数据安全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5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明确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和运营者的责任义务,规定了运营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升级改造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此外,还明确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从安全规划、监测预警、应急预案、信息安全等方面,强调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保障和监督责任。
《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5日,全国信安标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
《要求》指出,数据安全评估机构能力要求由机构基本要求、评估管理能力、评估技术能力、评估人员能力、评估资源要求 5 部分组成。机构基本要求包括基本条件、评估工作基础、公正与独立性;评估管理能力包括实施管理、安全保密与人员管理、规范性管理、风险控制、评估业务持续性保障管理;评估技术能力包括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能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技术能力、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技术能力;评估人员能力包括评估团队组成、人员能力;评估资源要求包括场所和环境、设备和设施。《要求》明确了五部分能力和要求的具体内容。
《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3年5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其中,《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M类、N类及至少装有1个电子控制单元的O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考执行。《要求》规定了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车辆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审核评估及测试验证方法。重点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车辆外部连接安全要求、车辆通信安全要求、软件升级安全要求数据代码安全要求等。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
2023年5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处理中告知和同意的实施指南》(“《实施指南》”)
《实施指南》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也可为监管、检查、评估等活动提供参考。《实践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和同意的适用情形、基本原则,告知的方式、内容和实施,同意机制的选择和单独同意、书面同意、拒绝同意以及同意的撤回和证据留存,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向个人告知处理规则、取得个人同意的实施方法和步骤。
《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
2023年5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个人信息安全测评规范》(“《规范》”),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规范》适用于指导第三方测评机构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进行测评,以及主管监管部门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运营者开展个人信息安全自评时参照执行。《规范》规定了依据GB/T35273-2020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安全测评的测评流程以及对各项安全要求进行测评的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
2023年5月23日,国标委批准发布《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和《信息安全技术 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指南》,《要求》”),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指南》与《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构成了云计算服务安全管理的基础文件。《指南》面向客户提出了采用云计算服务时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指导客户做好采用云计算服务的前期分析和规划,选择合适的云服务商与部署模式,对云计算服务进行运行监管,规避退出云计算服务或更换云服务商的安全风险。《要求》面向云服务商,规定了云服务商提供云计算服务时应具备的安全能力。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
2023年5月30日,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指南》”)。
《指南》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形,界定了个人信息出境行为的情形,强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另外,《指南》明确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备案,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指南》附有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要求、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等模板和文件。
《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
2023年5月26日,全国信安标委正式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指引》”),用于指导开展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实践指南》适用于指导数据处理者、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也可为有关主管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检查评估提供参考。《实践指南》明确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评估思路、工作流程和评估内容,提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准备、信息调研、风险识别、综合分析、评估总结五个阶段,并且指出从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处理活动、数据安全技术、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评估安全风险。
四、网络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指出,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网络侮辱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线下滋扰行为、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暴力违法和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
科技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2023年4月4日,科技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对<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办法》”)。
《办法》规定,涉及人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测试、调查、观察性研究等,以及涉及使用人类基因、人类胚胎、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等),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以及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等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办法》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审查管理责任主体,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此外,《办法》还对审查程序及监督管理等作出分类以及规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2023年6月27日,工信部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在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分三章规定了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电台的技术特性、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并发布了发射机频率容限、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三个附录。本次修订中,工信部率先在全球将6425-7125MHz全部或部分频段划分用于IMT(国际移动通信,含5G/6G)系统,有利于稳定5G/6G产业预期,推动5G/6G频谱资源全球或区域划分一致,为5G/6G发展提供所必需的中频段频率资源。
《无线充电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5月30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暂行规定》旨在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明确适用范围为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文化与传媒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
2023年5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规范》”),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明确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五个类型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
《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3日,文旅部网站公布《关于公开征求〈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规定》”)。
《规定》规定了内容管理与未成年人保护、剧本与场所备案、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将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分为专营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和混营的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置“内容十不准”,规定了接纳未成年人时间、活动限制。同时,《规定》明确,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自审制度,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内容自审人员,聘请专家作出剧本适龄范围和内容的评审意见,剧本与经营场所均应备案,剧本娱乐活动应当使用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已备案的剧本。
TMT行业监管动态与典型案例[2]
我国首例汽车企业全业务场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获批
近日,由ICMA智联出行研究院联合北京首信跨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撑完成的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项目顺利通过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的审批,成为我国汽车领域首个全系统盘点、全业务申报、且全场景获批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案例,标志着我国汽车领域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在北京率先落地。
经北京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双重审核,北京现代包括生产采购、索赔管理、全球质量反馈等300多个数据项准予出境,成为我国汽车企业中第一家申报数据出境业务场景全部获批的企业。
国家网信办聚焦短视频平台与热搜热榜 清理一批仿冒“新闻主播”
2023年5月15日,国家网信办消息显示,国家网信办近期开展“清朗·规范重点流量环节网络传播秩序”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违规采编、违规转载、炮制虚假新闻等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信息,排查处置仿冒“新闻主播”等违规账号,集中处理了“入民日报”“人民曰報网”等一批仿冒新闻单位账号,“某某说资讯”“某某时报”“主持人某某”等一批仿冒“新闻主播”账号以及“胡鑫宇被‘光头’失手打死”“第六次中东战争打响”等一批典型虚假新闻信息,并在各网站平台上曝光了典型违规账号、违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回应:严惩利用“AI换脸”技术诈骗行为
2023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对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视频合成、实施诈骗引发关注的情况专门作出回应。他指出,通过“AI换脸”进行视频合成、实施诈骗的行为,是利用新技术进行的诈骗,与传统的诈骗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要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为利用‘AI换脸’实施诈骗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要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市监总局部署开展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
2023年6月15日,市监总局发布消息表示近日市监总局部署开展为期5个月的优化平台协议规则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为动员部署、平台自查、属地指导整改、总局评估四个阶段,聚焦平台协议规则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部分平台协议规则关键条款缺失的现象,围绕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方面,指导平台企业补充完善协议规则,督促平台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优化平台协议规则。
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7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
2023年6月29日,广东高院发布三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的杨某集资诈骗案系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2016年起,杨某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经营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发布大量虚假融资标的,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杨某集资后大量挥霍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投资、赌博等。经审计,该平台共非法吸收1万余名投资人资金合计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7亿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通过在互联网平台上虚假发标、重复发标,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获判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首次对于虚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虚拟数字人经营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虚拟数字人Ada并公开发布。后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视频,使用了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魔珐公司诉称,上述行为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因发布视频而实际获利。
法院裁判认为,使用Ada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虚拟数字人Ada系真人驱动,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徐某的相关表现。徐某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视频的行为,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且其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Ada进行引流营销的目的,直接损害魔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
抓取使用“丁香园”数据库被判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抓取“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并进行使用的侵权案件,该案是杨浦首例数据库保护的典型案例。
本案原告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的运营方,被告是“医学界医生站”APP的运营方。由于被告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相似的功能模块,原告起诉称被告完全复制其设立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致使用户流失,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或药品、药方等图片。同时,被告软件在上线两个月内就更新了3万多条数据却无数据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同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及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31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又撤回。本案现已生效。
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洗钱案告破
2023年5月15日,上海公安局宣布侦破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案。该案涉及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洗兑转移非法集资等黑灰资金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涉案金额近亿元。
涉案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为转移隐匿犯罪所得,提出由其在网络主播李某等人的直播间内打赏礼物,为其抬高人气和曝光率,帮助其赚取直播平台榜首奖励,并要求李某等人事后再返还所收取的打赏钱款。事成后,给予李某等人部分佣金作为报酬。随后,李某等人在明知打赏钱款系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接受直播打赏的方式收取赃款,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洗兑打赏资金,为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清洗和转移赃款。2023年2月8日至9日,上海警方抓获李某、范某等21名犯罪嫌疑人。
腾讯诉“电竞帮”游戏代练公司二审获赔60万元
2023年4月21日,江苏高院审结腾讯诉“电竞帮”游戏代练公司二审案,代练公司上诉请求被驳回,并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悉,以未满18周岁人员身份信息可以注册并登录爱代公司的“电竞帮大神端”APP,并可以接受成年玩家下单的代练订单,涉嫌规避防沉迷系统限制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并代练。法院认为,“电竞帮”APP运营方爱代公司的行为具有非正当性,违反了从事网络游戏等需实名注册账号且不得私自转借他人,以及防沉迷等业内公认的从业规范,并为用户游戏作弊提供帮助,必然导致网络游戏公平竞争机制落空,破坏了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的公平生态,对腾讯公司权益及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遂酌定其赔偿腾讯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万元。
公安部公布10起典型案例 严肃查处网络谣言
2023年5月16日,公安部公布10起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2系对胡鑫宇失踪事件的造谣,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胡鑫宇尸体是假的”“胡鑫宇家属被公安机关抓获”“胡鑫宇舅舅与光头老师的录音流出”等不实信息,两位当事人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相关造谣网络账号被关停。案例3、4、5、6、7、8、10均系编造网络谣言并被大量转发,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对造谣者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强制措施和关停账号措施。案例9系编造网络谣言实施敲诈勒索,李某曾多次以编造网络谣言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共获利4.5万余元。目前,陕西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其造谣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美光公司在华销售的产品未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23年5月21日,国家网信办网站显示,美光公司在华销售产品未通过审查。网信办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美光公司产品存在较严重网络安全问题隐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造成重大安全风险,影响国家安全。为此,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依法作出不予通过网络安全审查的结论。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停止采购美光公司产品。
国家药监局公布4起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1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公布四起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包括美团外卖平台“京东便利店(中潭路精品店)”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京东商城网店“莞都旗舰店”销售医疗机构制剂案、小红书平台网店“收拾收拾的店”“小红薯62C0BC03的店”无证销售药品案、拼多多商城网店“万相美肤会所”“优美养生会所”无证销售药品案。市监部门对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罚款。
最高检发布五起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2023年5月31日,最高检发布六起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履职典型案例,分别是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隋某某猥亵、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冯某隐私权保护案和肖某某、邓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其中,案例三、四、五均与未成年人的隐私视频相关,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及时阻断视频传播,充分运用支持起诉职能,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行政通报[3]
工信部通报56款存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的APP(SDK)
2023年5月6日,工信部发布第29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56款,涉及爱随拍、消除星星乐、俄罗斯拼拼方块、火柴钢铁人3D、单机斗地主(欢乐版)等企业、品牌,所涉问题主要包括“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应用分发平台上的APP信息明示不到位”等。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 此部分内容均来源于威科法律数据库
[3] 此部分内容均来源于威科法律数据库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28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涵盖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受到The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荣登首届《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关的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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