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适用外国法问题系列谈(一)
引子:
中国的进出口商和海运租船人难免遇到合同约定适用英国法等外国法律的情况,为了不失去交易机会,往往不得不同意这些条款,即同意适用外国法或外国仲裁等等。出现纠纷以后,才发现不了解外国法是啥样的,于是,病急乱投医。问东问西,延误了及时决策,导致了重要权利的丧失,例如“拒绝收货权”。对于有此经历的人,不得不亡羊补牢,及时充电,学一点外国法的要领,特别是英国法。英国法之所以经常被采用,不是因为他大英帝国的霸道,而是因为,相比较而言,英国法自诩的追求:独立、公允、尊严。他们不是机构裁判,而是法官裁判,因此法官的终身负责制,不言自明。同样的,仲裁员如果失去公正、公允、尊严的立场,是很难继续从业的,因为仲裁员是选任制度,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认可的人担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了解英国法是外贸外运业务不可或缺的基本功。现在中俄贸易日增,俄国的合同强调适用俄国法律,那么俄国法律我们哪里查询呢?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不受待见?有合同明确排除该公约适用于他们的合同(举例见下文)。为什么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沿用百年(1924-2024年)依然常用常新呢?为什么没有人选择适用汉堡规则或鹿特丹规则呢?本系列漫谈是写给有英语阅读基础的外贸和外运及其相关人士的,其中某些外文不做翻译,因为这些都是外贸单证的商业语言,例如提单、保险单等等。记得当年国家提倡律师要三懂: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现在提倡涉外法律人才培育,概不外乎“三懂”。有很多外经贸业务人士希望学点法律,补充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竞争力,也可以参考阅读。
举几个例子:
在一个中国与瑞典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了适用英国法并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
大意:1)合同适用英国法;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入合同,除非与合同条款不一致;3)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本合同。
在另一起一个俄国与中国的当事人合同中约定适用俄国实体法,排除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条款:
大意:本合同适用俄罗斯联邦实体法,默示排除了本该在中俄两个缔约国之间的当事人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一个国际公约的际遇是逼迫当事人不得不制定专门的条款约定来排除其适用性,倒不如没有这样的公约为好。这是不是用脚投票公约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指明了当事人约定不适用公约的条款,即第六条,内容如下:
另外,在公约解释规则部分也指出,当事人可以选择非缔约国法律或缔约国实体法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附带说一点,该公约自身的局限性,即是说,公约本身就申明了,公约规定仅限于合同的订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以及产品责任之类的关系。具体文字如下:
由此可见该公约只是涉及货物销售(买卖)合同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并非是一个完善的全面的公约。因此,特别提示外贸进出口货主单位,注意避开该公约适用于自己的合同。那么,中国的外贸进出口货主单位应该选择什么法律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呢?且看下次连载。
2023年12月27日
北京昌明律师事务所
C &M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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