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管理新规八问八答
前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23年11月24日发布并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下称“《实施规定》”)。鉴于此次修订涉及对此前诸多基金从业人员(下称“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自律规则的整合、修改和废止,本文拟以问答形式就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以期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提供有益参考。
《管理规则》所约束的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管理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其中,机构是指:
1.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2. 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 基金托管人;
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延续了2022年版《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以及机构的定义,不涉及新增、修改或者删减内容。
哪些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管理规则》,应当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 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3. 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清算、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4. 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简明图示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新增一类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即: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管理规则》,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已被机构聘用;
4. 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5. 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1]规定的情形;
6. 最近5年未被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7. 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或者部分科目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
符合规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不具备“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规定通过协会认可的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2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注册临时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转为从业资格。
简明图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拓宽了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方式(下文详述),并相应修改了从业人员需具备的条件:首先,在第2个条件中,除“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新增“符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明确除通过考试外还可以通过其他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次,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或者部分科目需满足最近5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最后,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人新增了专项培训+考核合格的注册临时基金从业资格途径。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根据《管理规则》,本次修订新增了六大基金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
简明图示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新增了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协会曾于2023年4月发布《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明确对公募基金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提出十项要求[2],其中有不少内容与本次新增的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类似。协会通过本次修订将《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对公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要求上升为行业自律规则,将适用范围从公募基金行业扩大至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整个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2] 《公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自律公约》提出的十项公约要求为: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不搞变通、打折扣。
二、胸怀“国之大者”,矢志金融报国,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更好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避免自娱自乐、背离初心使命。
三、强化合规意识,坚守职业底线,严禁“老鼠仓”、非公平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四、崇尚专业精神,切实勤勉尽责,忠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欺骗、误导、差别对待投资者。
五、秉承价值投资,践行长期理念,坚持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纠治短期激励、过度激励行为。
六、坚持廉洁从业,规范行为操守,主动抵制索贿,严禁行贿受贿,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培育高尚情操,注重个人品行,切实摒弃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八、弘扬传统美德,端正生活作风,坚决杜绝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的不良行为。
九、维护行业形象,注重谨言慎行,自觉抵制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发布、传播不当言论。
十、强化责任担当,防范声誉风险,严防管理失当、用人失察、奖罚不明、惩戒不严。
针对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及其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管理规则》第三章对违反规定的各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其中针对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及其机构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请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将不予注册;已完成注册的应注销,并视情节轻重于 1 - 5 年内不予受理从业资格注册,加入黑名单。
2.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并将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简明图示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新增了一些针对三类主体的自律管理措施,扩大了追责范围,加重了自律管理措施力度(新增内容详见上述图示中的加粗字体)。
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如何通过考试方式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实施规定》,申请人被机构聘用,可以通过考试,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其中的“考试”包括基金从业考试和其他考试成绩认可:
1. 基金从业考试
基金从业考试设置法规科目和专业科目:
(1)法规科目,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
(2)专业科目,即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等科目。
申请人以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通过科目一,同时按照所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通过对应的科目二或科目三,具体如下:
(1)通过科目二: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
(2)通过科目二或者科目三: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
(3)通过科目三: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
2. 其他考试成绩认可
(1)基金从业人员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3]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从业人员通过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的,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门考试的,可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申请人通过上述认可的其他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或者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的,应当在注册之前2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
简明图示
[3]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延续了既有规定,不涉及实质性的新增、修改或者删减。
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哪些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实施规定》,除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认可的其他科目考试外,还存在三种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方式:
1. 境内外其他资格认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
(1)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考试科目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管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管,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监、高等;或者最近 3 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4)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
(5)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
(6)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指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 5 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
2. 学历认定。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境内人员,在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无需参加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可以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
3. 从业经历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拟任高管,具备 10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可以由所聘用机构申请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实施规定》,申请人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近 5 年内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未被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采取自律处分或者自律管理措施。申请人通过境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明图示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新增了学历认定和从业经历认定两种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此外,在境内外其他资格认定方式中,将境外专业人才资格认定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全国,而在此前,根据《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则,仅部分地区的境外专业人才可以进行基金从业资格认定。
三种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方式各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实施规定》,申请人通过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符合认定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而言:
1. 境内外其他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通过境内外从业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相关任职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最近 3 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应当由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机构应当联系出具资格证书、证明的发证单位核验证书效力,或者联系相关任职机构核验任职信息。
2. 学历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通过学历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学历证书。机构应当查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等核验学历信息。
3. 从业经历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通过从业经历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提供相关任职机构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机构应当联系相关任职机构核验任职信息,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业经历认定条件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提供的材料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加盖机构公章或者人事部门印章的中文译本或者中文摘要。机构应当详细核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验无误后为其出具符合从业资格认定情形的承诺函或者合规审查意见。
律师点评
本次修订明确了通过三种资格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需分别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通过从业经历认定方式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除申请人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外,机构还应对申请人的任职信息进行核验,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业经历认定条件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我们理解,该项材料要求较为严格,未来有待协会对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结语
新修订的《管理规则》和《实施规定》进一步压实了机构的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六项禁止性行为要求,同时新增学历认定和从业经历认定两种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情形,并将境外基金专业人才资格认定推广至全国范围,在拓宽从业资格取得途径的同时也强化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引导和管理教育。我们理解,基金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依照新规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基金从业资格的注册和事中事后的管理,推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化和从业人员规范化。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29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涵盖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荣登首届《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关的日常法律服务。
更多私募基金文章
法律桥PE宝典(《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请访问法律桥网站)
监管政策解读
司法判例解析
私募基金风控
股权基金合同条款
对赌律师实务系列
创投基金
保险私募基金、产投基金、S基金
基金/GP/投资者退出
私募可交换债
PE Watch私募基金行业动态(每月更新,敬请关注本公众号)
更多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法律实务信息请访问法律桥网站(LawBridge.org)
PE法律桥
主持律师:杨春宝一级律师
电话/微信: 1390 182 6830
业务联系及投稿邮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
法律桥团队系列专著
法律桥团队自2007年起已经出版专著16本(含再版):
《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
期待你的
分享
点赞
在看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