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核定征收简介
一
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一般情形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跨境电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二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不能正确核算或计算推定收入、成本费用总额的,税务机关应通过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公式: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三
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除外)的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
上市公司;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温馨提示
原文出自本集团之微信公众号:
啓源KAIZEN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微信号:kaizencpa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专业会计师联系:
电邮:info@kaizencpa.com
电话:+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 Line 和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kaizencpa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