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法律
非洲法律
南非法律体系
南非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制定法、普通法(包括法学经典著作及判例法中的司法先例)和习惯法(或称“土著法”)。南非法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法,一方面土著人固有的习惯法及酋长法庭被长期保留下来;另一方面,自17世纪以来,英国普通法和罗马-荷兰法占据了主导地位
现行的《南非共和国宪法》于1996年通过,为南非平等和民主体制的确立奠定了法律基石。1996年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任何法律或行为若与宪法相冲突都将被宣布无效。
南非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和省务院(National Council of Provinces)组成。国民议会主要职权包括修宪,通过议案(不包括宪法附则中赋予省和地方立法范围的议案),授权省和地方进行立法等。省务院代表各省利益,参与修宪,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立法,审议国民议会通过并提交省务院的议案等。
宪法法院、最高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构成南非的司法机关。其中,宪法法院是南非的最高法院,只处理宪法问题;最高上诉法院只审理来自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对于地方法院来说较难的案件或上诉案件;地方法院是基层法院,审理一般刑事及民事案件,分为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此外,南非还有一些特别的法庭,如相当于高等法院地位的劳动法庭、土地申诉法庭、税务法庭等,以及相当于地方法院地位的地方法庭、家庭法庭、地区法庭、扶养法庭、少年法庭等。
南非检察机关分为总检察院、省检察院和附属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并履行提起刑事诉讼的任何必要职能。
埃塞尔比亚法律体系
1994年12月8日,《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通过,次年8月22日生效。宪法规定埃塞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制。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由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组成。人民代表院系联邦立法和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国家管辖范围内所有事项的立法权,由全国普选产生,每5年改选一次。联邦院拥有宪法解释权,有权决定民族自决与分离,解决民族之间纠纷,任期5年。
联邦最高法院为联邦最高司法机构,下辖联邦高级法院和初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包括一个上诉法庭,负责审查和推翻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此外,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对法律解释的司法判决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具有约束力。
尼日利亚法律体系
尼日利亚是前英国殖民地,法律体系深受英国影响,实行的是普通法体系,司法中严格遵循“服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即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是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类似案件的先例,还可以援引英国判例或者英联邦其他国家判例;同时,早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就长期存在的尼日利亚习惯法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尼日利亚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尼日利亚立法、习惯法、1900年1月1日前在英国普遍生效实施的立法、伊斯兰法和司法判例等。
尼日利亚国民议会(National Assembly)是尼日利亚的最高立法机关,由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组成。每个州都有一个自己的立法机关,即州议会(House of Assembly),负责制定州的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尼日利亚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联邦一级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和联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是尼日利亚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职责是直接受理联邦和各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纠纷,审理上诉法院的申诉,并拥有所有上诉案件的终审权。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负责审理一切有关联邦宪法解释和实施的案件。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对总统选举有专属管辖权,负责直接受理有关职位权限、总统、副总统职位空缺等事务中出现的纠纷;听取并终审联邦和各州高等法院和州沙里亚伊斯兰教上诉法院的申诉。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有约束力。联邦高等法院(Federal High Court)负责直接受理联邦政府及其有关下属机构关于税收、海关、银行、知识产权、国籍、移民等诸多方面的纠纷,联邦高等法院还拥有刑事犯罪,特别是刑事重罪的审判权。联邦高等法院无上诉管辖权。州一级法院包括州高等法院(High Court)、沙里亚上诉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和习惯法上诉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等。地方政府一级设有地方法院。各州和联邦首都区都有其高等法院,对除其他法院保留事项外的刑事、民事案件拥有一般管辖权,沙里亚上诉法院(Sharia Court of Appeal)负责涉及伊斯兰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习惯法上诉法院(Customary Court of Appeal)负责涉及习惯法的民事诉讼的上诉和监管。
中非法律体系
2013年3月博齐泽政权被推翻后,宪法被废除。7月,过渡委员会审议通过《过渡宪法草案》,过渡国家元首乔托迪亚签署法令,宣布《过渡宪法》生效。 2015年12月13日,中非举行新宪法全民公投,新宪法以93%支持率获通过。国民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 主要司法机构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审计法院、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法庭等。
埃及法律体系
埃及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拿破仑法典、罗马法和伊斯兰教法的基础之上。1874年,埃及在法律和行政监管方面获得了独立于奥斯曼帝国的权力,次年建立了国家法律体系。在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法学家和学者在商事、刑事、民事和海事问题上采用了欧洲的商业法律思维方式,但家庭法依然在伊斯兰法院的监督下(El Mahakem El Sharai'a)用于判决家事,直到1956年这些法院被纳入国家法院系统。
埃及共有四种相互独立的法院,即普通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埃及的普通法院分为四级,即简易法院、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简易法院负责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少于5000埃磅的小额民商事案件,这类案件均由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初级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以及5000埃磅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和不服简易法院判决的案件。初级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分为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上诉法院审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负责审理不服初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一审的重罪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审理违反法律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案件。最高法院有权撤销原审判决,也有权改变原审判决。宪法法院不审理普通法院审判的案件,但普通法院审判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如果违宪,宪法法院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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