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金融最新發展
2023-05-08 14: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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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營商環境報告(2022-2023)
金融主體主要分為金融市場參與者與財務顧問兩類,必須披露其如何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決策和諮詢流程,並提供金融產品可持續性透明度的資訊。
2022 年 4 月 6 日,歐盟委員會通過《金融服務部門與可持續性有關的披露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並計畫於2023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供金融市場參與者根據《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披露可持續性相關資訊時使用。
《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及《細則》規定,金融主體必須披露其如何將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決策和諮詢流程,並提供金融產品可持續性透明度的資訊。其中可持續性風險指可能對投資價值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ESG風險,即環境(Environment)、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以及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風險。
《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針對的金融主體主要分為金融市場參與者與財務顧問兩類。金融產品主要包括:投資組合管理和投資諮詢服務、基於保險的投資產品、養老基金、另類投資基金和符合歐盟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畫(UCITS)的產品等。需要披露的資訊主要包括:把可持續性風險納入投資決策過程的資訊;可持續發展風險如何影響投資者回報的資訊;投資決策和投資建議對可持續性發展的主要不利影響資訊等。披露方式包括合同前期披露、定期披露報告以及網站資訊披露等。
目前來看,《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覆蓋的範圍較廣,涵蓋了廣泛的市場參與者和產品,可能導致披露事項的專業度不足,為大範圍內實施造成困難;要求企業搜集對可持續性發展的主要不利影響相關數據,對眾多中小企業要求較高;缺乏可比較的、公開的和可靠的數據,是目前資產管理者向可持續投資轉型面臨的一大挑戰。
2021 年 10 月 27 日,歐盟委員會發佈其向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提交的對《資本要求指令第 6 版》(CRD 6)等的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旨在增強歐盟銀行業發展韌性和提高金融穩定性。2022 年,歐洲理事會就該草案進行了四次內部討論。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巴塞爾協議 III 中資本計量等相關改革措施,提高銀行業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風險的抵禦能力以及對歐盟內第三國分行實施更嚴格監管等。其中,草案中關於歐盟內第三國分行監管的相關內容將對部分外資銀行集團及其歐盟內分行帶來顯著負面影響。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分行按子行監管。外資銀行分行被視為子行進行監管,將無法共用總行的資本金,其資本金充足率、單一客戶授信額度、系統內資金調配等均受到嚴格限制。二是設立中間母公司(IPU)。即在歐盟區域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屬於同一個第三國集團的銀行機構,須在歐盟區域內設立一個中間母公司,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中小規模銀行的貸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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