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看遍私募基金行業2023年度監管法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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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監管政策層出不窮的壹年。在2023年2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之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方面的規則隨著各類登記和備案指引和材料清單的發布而走向不斷地細化、完善和整合。在2023年9月,被行業內稱爲“十年磨壹劍”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由國務院正式公布,成爲私募基金行業的第壹部行政法規,開啓了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監管的新紀元。2023年12月,證監會又對私募條例頒布前私募基金行業層級最高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並公開征求意見。由此可見,私募基金行業監管力度和水平正隨著行業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私募基金的監管規定和體系正面臨深刻的整合和變化。大成律師事務所楊春寶律師團隊作爲深耕私募基金行業法律服務近二十年的律師團隊,按慣例盤點年度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政策和司法判例,本篇爲監管政策篇。
私募基金監管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01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
2023年7月9日,國務院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條例共七章,包括總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私募條例對以往不同層級的有關私募基金的規定進行了吸收、歸納、補充、強化,並將其提升爲行政法規。
02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證監會于2023年12月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私募辦法意見稿”),擬對2014年8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全面修訂。私募辦法意見稿共十章82條,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主體要求方面,重申管理人名稱要求,新增、強調管理人應持續符合的要求和職責,新增業務範圍劃分、設立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原則和例外、管理人股東/合夥人/實控人/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爲等,明確集團化管理人差異化管理要求等;在管理人資金募集方面,明確禁止關聯方代銷、管理人反向盡職調查的要求、向自然人募集資金的要求和補充強調募資禁止行爲等;在管理人投資運作方面,新增管理人以自有基金投資要求等;在管理人信息披露方面,明確需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底層資産情況和履行年度財務報告報送義務等。在私募基金方面,新增母基金類型並明確劃分私募基金類型,明確私募基金出資形式和實繳規模要求,新增單壹投資者基金規定,補充明確單項目基金的相關要求等。在投資者方面,強調投資者義務,修改壹般合格投資者標准,調整單個投資者投資各類基金的門檻,變更當然合格投資者範圍等。關于私募辦法意見稿中創業投資基金專章的內容,楊春寶律師團隊結合監管層此前就創業投資基金出台的各項規定和私募條例的特別規定,對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法規進行解讀,詳見《結合私募辦法征求意見稿聊聊創投基金扶持政策》
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和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規則
01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配套指引
爲進壹步優化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引導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協會于2023年2月24日發布修訂後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下稱“《辦法》”)及配套指引,新規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後的《辦法》共六章八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壹是適度完善登記規範標准,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資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關鍵主體作出規範要求。二是明確基金業務規範,把握募、投、管、退等關鍵環節,強化行業合規運作。三是健全制度機制,強化穿透式核查,加強信息披露和報送等事中事後自律管理。四是實施差異化自律管理,落實扶優限劣理念,增加行業獲得感。五是完善自律手段,加強對“僞、劣、亂”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業亂象,淨化行業生態。
對于修訂後的《辦法》,楊春寶律師團隊在結合相關法條依據的基礎上,進行了逐條解讀,詳見我們的系列文章。
0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3年修訂)》
爲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及相關指引實施,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申請機構辦理登記相關業務,協會于2023年4月7日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清單》”)。《清單》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同時廢止。《清單》此次修訂,重點修改了如下內容:
(1)在基本信息方面,明確規定管理人實繳資本標准,細化和修改了關于員工信息、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商業計劃書以及登記承諾函等方面的材料要求,新增了“相關登記信息變更材料”的要求。
(2)在相關制度方面,明確了管理人登記的制度分爲內部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私募基金運作制度、應急預案制度。在機構持牌以及關聯方信息方面,明確登記時需披露分支機構、子公司以及其他關聯方的工商登記信息、業務開展情況等基本信息。
(3)在財務信息方面,成立不滿壹年的管理人由自願提交審計報告變更爲提交最近壹個季度的審計報告。
(4)在出資人信息方面,增加規定通過SPV出資的,應當穿透至最終履行相應出資義務的主體,提供對應的出資能力證明材料。此外,強制要求高管持股,增加了關于金融機構員工持股、非主要出資人從事沖突業務和相關受益人的材料要求。
(5)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執行事務合夥人方面,細化和完善了關于實際控制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相關經驗、財務情況、控制權變更等其他材料披露要求。
(6)在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方面,將其從業經驗年限提高至5年(合規風控負責人除外)。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要求變更爲最近10年內連續24個月以上的投資業績,單只産品或者單個賬戶的管理規模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負責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要求變更爲最近10年內至少2起主導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項目經驗,投資金額合計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且至少應有1起項目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權並購或者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此外,還增加了不予認可業績材料的情形。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業務辦事指南
2023年9月1日,協會在官網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業務辦事指南,具體包括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登記信息變更、申請主動注銷登記業務辦理的服務指南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重大變更、清算和反向挂鈎政策申請業務辦理的服務指南。
04
私募基金備案指引和更新後的配套材料清單
2023年9月28日,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2號——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指引第3號——私募投資基金變更管理人》(“備案指引1號”“備案指引2號”“備案指引3號”,合稱“備案指引1-3號”)。備案指引1-3號由協會對現行基金備案自律規則及零散在關注要點、案例中的備案口徑進行整合、優化後起草形成,並修訂了相關材料清單。具體而言:
備案指引1號系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募集推介材料方面新增了有關投資經理和基金投顧機構等重要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確禁止通過短期贖回基金份額等方式,規避最低出資、募集完畢等要求;明確更改投資者認(申)購、贖回時間、頻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項需征得投資者的同意;明確臨時開放日規則;明確在調整投資範圍或者投資比例限制時允許投資者贖回;明確不同基金份額類別的差異化設置;明確計提業績報酬的間隔期和對超出計提基准的部分計提業績報酬的前提與例外;明確對投資經理的工作經驗要求;在重大變更方面新增變更事項說明函爲必備報送材料;允許完成清算後經投資者同意進行實物分配等。
備案指引2號適用于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強調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應當爲在募集過程中真實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新增關鍵人士(如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如有)和擬投項目情況(如有)等募集推介材料應披露的“重要信息”;明確豁免保險資金和地市級以上政府出資産業投資基金等特殊投資者的首期實繳出資限制;明確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業務;明確雙GP架構對管理人的要求;明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範圍和禁止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産範圍;明確對可轉債投資的轉股條件和後續操作的要求;明確管理人應向投資者披露的投資架構相關事項;明確私募股權基金與上層基金或者下層資管産品的期限錯配要求;明確管理人需對不收取管理費或者管理費明顯過低作出說明;明確私募股權基金開放申購或者認繳的三倍限制、限制的豁免情形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提出超期辦理基金備案需滿足的要求;在重大變更方面新增變更事項說明函爲必備報送材料;允許完成清算後經投資者同意進行實物分配;新增基金注銷的辦理;對創投基金提供專人專崗辦理服務,並在基金擴募限制方面予以針對性優化等。
備案指引3號主要明確已備案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的變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區分原管理人正常展業和在注銷、失聯等失能情況下的差異化變更要求。對此,楊春寶律師團隊撰寫了文章《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七問七答》,以問答形式就私募基金變更管理人的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備案指引1-3號發布後,協會將按照相關要求辦理基金備案、備案信息變更和清算,存量基金如不涉及變更則不受影響。協會同步修改了私募基金備案材料清單,配套備案指引同時發布。備案指引及材料清單發布後,《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須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關注要點》及相關材料清單同時廢止。
05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計劃備案辦法》
協會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計劃備案辦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與被廢止的試行辦法相比,本次備案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強調管理人主動管理職責;明確資管計劃聘請投資顧問的原則性及具體要求;強調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結構化發行債券,要求産品投資于單壹債券占比超過 50%的,杠杆比例不得超過 120%,同時明確管理人應審慎選擇債券投資策略、重點關注異常債券交易,有效識別結構化發債;細化關聯交易管控,要求管理人應審慎評估各類關聯交易;進壹步強調明確不得保本保收益、不得開展與資産管理相沖突行爲等禁止性行爲;允許股權投資的封閉式資管計劃可以擴大募集規模,原則上擴募的新增總規模不得超過成立時募集規模的3倍,但明確養老基金參與等情形可適當豁免3倍限制;明確員工跟投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可豁免組合投資專業投資者、最低起投金額1000萬元要求,但仍應滿足100萬元基本起投金額要求;優化嵌套層數規則,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通過特殊目的載體(SPV)間接投資標的股權,該SPV不計入嵌套層數;允許股權投資的資管計劃在計劃財産中列支盡職調查等合理費用等。
私募基金投資運作相關規則
01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
協會于2023年4月28日公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運作指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運作指引》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投資、運作管理、過渡期環節提出規範要求:
(1)在募集要求方面,明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初始募集及存續規模、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開放申贖頻率、鎖定期安排、預警線、止損線及觸發後的相關安排等。
(2)在投資要求方面,要求采取資産組合的方式進行投資,禁止多層嵌套,明確不得將衍生品交易異化爲股票、債券等場內標的的杠杆融資工具等。
(3)在運作管理方面,從內部制度、壓力測試、信息報送等方面提出了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的規範要求,進壹步細化信息披露要求等。
(4)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明確《運作指引》施行後新備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按照《運作指引》要求執行。同時爲減少新老基金的套利空間,對存量基金針對不同情況提出差異化整改要求,並對重點條款的整改給予充分過渡期安排。
02
《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單壹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資産管理計劃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修訂版)
爲規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契約式私募資産管理計劃合同內容與格式,協會于2023年12月15日發布修訂後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單壹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資産管理計劃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等自律規則(合稱“新合同指引”)。新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整體上延續了原合同指引的相關要求,並主要補充、修改了以下內容:新增資産管理計劃産品名稱要求,明確托管人披露關聯信息等義務,細化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的要求,將對托管人的監督由管理人權利改爲管理人義務,合同基本情況部分要求訂明資管計劃的費用情況,補充風險揭示書特別揭示風險的事項等。新合同指引施行後不對存量資産管理計劃合同內容與格式做強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
03
《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估報告(2023)》
協會于2023年11月29日發布《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自評估報告(2023)》。該報告系基于協會在2023年7月面向資産管理類會員機構開展的第五次自評估調查中收到的反饋結果。報告第二和第三部分對樣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綠色投資體系建設情況進行了具體介紹。從整體來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側重于開展綠色投資研究,或聚焦新能源等特定綠色産業投資,機制建設的投入相對較少。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在投後綠色績效管理方面獨具特色,超過半數綠色投資産品會采取主動措施促進被投企業提升綠色績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能夠參與被投企業治理,更能協調被投企業開展上下遊産業鏈合作。
04
《關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信息及私募基金財務監測報告模板的通知》
協會于2023年12月28日發布《關于更新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信息及私募基金財務監測報告模板的通知》稱,協會根據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要求更新了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財務信息格式,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續登記的管理人均需按照新財務報告格式提交202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信息;截至2023年末管理規模在5億元以上的管理人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應聘請經證監會備案的會計師事務所;此外,還明確了私募基金財務檢測報告的填報和報送異常公示、信息核查及咨詢等事項的要求和安排。
05
《關于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2023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官網發布《關于高質量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意見》(“意見”)。意見明確允許除創業投資基金之外的私募股權基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其上市前已投資的企業在北交所發行的股票。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就意見答記者問中對此進壹步解釋和說明:私募股權基金壹直是新三板的重要參與主體。北交所設立後,私募股權基金不能繼續買入上市公司股票,只能單邊賣出。意見立足北交所上市中小企業大都處于成長期的實際,允許私募股權基金通過二級市場增持其上市前已持有的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有利于更好促進“投早、投小、投科技”。
特定類型私募基金相關規則
創業投資基金:延續稅收優惠政策
01
《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23年8月1日發布並實施《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有關稅收政策,政策延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02
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于2023年8月21日發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延長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
01
《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于2023年2月20日發布《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試點備案指引(試行)》(下稱“《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並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共21條,具體而言:
(1)試點先行,新舊規並行:試點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開展不動産投資業務,不參與試點的管理人原有業務模式及登記備案不受影響。但後者不能享受《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所規定不動産私募基金享有的更大的投資範圍、更寬松的杠杆比例設置、更自由的後續募集安排等的特殊優惠條件。除此之外,協會新設“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産品類型,遵照試點指引設立的基金産品應備案爲該類型。
(2)明確投資範圍,松嚴並舉:明確了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具體包括特定居住用房(包括存量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市場化租賃住房)、商業經營用房、基礎設施項目等。但指引對于存量商品住宅的要求較爲嚴格,需已經取得“五證”,已實現銷售或者主體建設工程已開工。
(3)明確管理人要求,試點門檻較高:明確了管理人參與此次試點的要求,具體而言,除兜底情形外,管理人需要符合以下九個條件:壹系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含私募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二出資結構穩定,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最近兩年未發生變更;③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不得爲房地産開發企業及其關聯方;四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伍實繳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⑥具有不動産投資管理經驗,在管不動産投資本金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自登記以來累計管理不動産投資本金不低于100億元人民幣;七具有3個以上的不動産私募投資項目成功退出經驗;⑧具有不動産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投資部門擁有不少于8名具有3年以上不動産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經驗的不少于3名;⑨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
同時,根據《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起草說明所提到的不動産投資管理規模的計算口徑,僅計算已經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動産投資管理規模;管理規模僅包括擬申請管理人自身,不包括關聯方管理人或管理人高管在其關聯方管理人名下的管理規模;僅計算基金實繳且投向項目的股權本金金額。我們理解,試點門檻整體較爲審慎和嚴格,可以較好地防範監管風險,體現讓頭部管理人先行先試並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的新規立意。
(4)明確適格投資者及基金運作要求:《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規定,不動産私募基金投資者首輪實繳出資均不能低于1000萬元,並且,自然人投資者的合計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實繳金額的20%。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的,應穿透核查。此外,《不動産私募基金指引》還從基金首輪實繳規模、基金合同必備條款、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等方面,明確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運作要求。
(5)適度放寬股債比及擴募限制,提升運作靈活度:對符合試點要求的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適度放寬股債比限制:有自然人投資者的基金,在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前提下,最低股債比爲1:2;全部爲機構投資者的基金,滿足持有被投企業75%以上股權,或者持有被投企業51%以上股權且被投企業提供擔保,可實現資産控制要求的,可由基金合同約定股債比。並且試點基金可以通過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並購貸款等方式擴充投資資金來源。此外,在投資期內履行相應程序的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可在備案完成後開放認購、申購(認繳)。
(6)防範風險,加強事中事後監測:明確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應強制托管;要求管理人勤勉盡責,有效控制不動産私募投資基金風險;嚴禁管理人使用基金財産投向其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或項目;對于存在單壹投資標的、分級安排、抵質押、股東借款等特殊風險的,應進行特殊風險揭示;並按季度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協會報送運作情況。
外資私募基金:
優化投資環境和完善管理規則
01
《國務院關于進壹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
2023年7月25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進壹步優化外商投資環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資力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地區總部,對相關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境內投資試點,建立健全QFLP外彙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幣直接開展境內相關投資。
02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023年11月10日,央行發布《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原《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完善。修改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簡化登記手續,取消 QFII/RQFII 在國家外管局辦理資金登記的行政許可要求,明確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登記辦理、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事宜;優化賬戶管理,不再區分用于證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簡化彙兌管理,不再要求外幣對應的人民幣賬戶內本金及投資收益必須兌換爲外幣後彙出,可直接彙出人民幣資金;便利外彙風險管理,除托管銀行外,QFII/RQFII 還可通過具有結售彙業務資格的境內其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彙市場等更多途徑辦理即期結售彙和外彙衍生品交易。
社保基金:
01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23年12月6日,財政部聯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社保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保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共十章、五十八條,第壹章明確制定依據、適用對象範圍、投資運營原則、指導監督部門等;第二章明確社保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比例,列示了全國社保基金可投資産品和工具範圍、比例、集中度等內容進行規定;第三章和第四章對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選聘流程、應具備條件、履行職責等進行規定。第六章至第八章對投資收益分配和費用、賬戶和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和報告制度進行明確。最後,社保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爲處罰標准進行明確規定。本次修訂涉及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社保基金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等的修改和調整,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內投資的規定予以完善。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相關規則
01
《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及配套規則
2023年11月24日,協會對2022年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進行修訂。修訂後的《管理規則》分爲總則、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爲規範、自律管理、附則六章,共四十三條,在原有《管理規則》基礎上,修改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壓實機構的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明確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爲要求;強化自律約束機制,對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從業人員從嚴從重處理。修訂後的配套規則明確適用對象合規誠信要求;新增三種由所聘用機構向協會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資格認定情形;強化後續培訓引導,申請人通過學曆認定、從業經曆認定等方式注冊基金從業資格的,所聘用機構應當進壹步加強後續職業培訓管理,加強對其的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規範及案例警示教育。對此,楊春寶律師團隊撰寫了文章《基金從業人員管理新規八問八答》,以問答形式就基金從業人員管理的相關事項進行說明。
02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
2023年11月24日,協會對此前發布的《基金經理注冊登記規則》進行修改完善,並更名爲《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本次修訂對過去碎片化的規則進行了梳理整合,規範了各類特殊産品基金經理的具體標准,將投資經理登記管理規程統壹納入自律規則中,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員專業履職能力和工作經驗要求。修訂後的《注冊登記規則》分爲總則、基金經理注冊、基金經理變更、基金經理注銷、投資經理登記和注銷、日常管理、附則七章,修改完善的內容主要包括:明確適用人員具體範圍,直接適用對象新增了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等,參照適用對象新增了證券公司子公司中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投資管理人員等;全面整合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要求;強化投資管理人員履職要求,包括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爲管理、積極辦理注冊登記有關事項等;規範注冊登記流程,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變更、注銷及基金經理考試等各主要環節的標准要求、辦理條件、辦理時限、流程安排、材料要求,實現全流程電子化辦理,並進壹步簡化材料要求。
03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
協會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處理指引》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指引》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聯系方式和信息報送的基本要求以及違反後果,明確了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認定流程和對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流程,包括失聯公示、失聯公示程序終止、注銷登記、因失聯被注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普通合夥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指引》後附失聯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報告信息清單。
04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
協會于2023年7月14日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該規則適用于協會會員、經協會登記機構、産品備案機構、基金從業人員及其他自律管理對象,明確協會根據檢查工作需要確定合適檢查方式及檢查手段以及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的具體規則。
05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
協會于2023年1月18日發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下稱“舉報辦法”)。舉報辦法共計19條,用了近半數條款對舉報程序進行重點規定。舉報程序分爲材料認定、登記、公示。材料認定除對個人舉報和委托他人舉報材料有不同要求外,還對材料應包含的共性內容作出規定。對于不符合材料認定規則的情形提供壹定救濟途徑,並規定了救濟限制。對于符合材料認定的舉報,協會予以登記,並將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紀律處分措施實施辦法》予以處分,並公示處分結果。此外,舉報辦法還對舉報材料的保管、對舉報人的保護及撤回舉報的效果作出了規定。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資本市場專業委員會理事,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複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法律服務,涵蓋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産和基礎設施、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榮登首屆《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多次榮獲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國TMT律師大獎"和“中國並購律師大獎"等獎項。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複旦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爲: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産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填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爲: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複旦大學法學學士,曾參與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項目的盡職調查、基金投資標的公司的盡職調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關的日常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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