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的判例看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瑕疵入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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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众所周知,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那么,其有权执行的“合伙事务”的外延有多广?是否包括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事宜呢?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萍乡市东方汇富投资中心、萍乡市善邦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合同纠纷案”已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拟通过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判思路,以期给到广大私募股权基金及其管理人,以及拟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有益参考。
一、
案件基本事实
二、
裁判观点与分析意见
1.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范畴?
2. 仅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拟入伙投资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的效力如何?
3.在案涉《有限合伙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拟入伙投资人已缴纳的投资款应如何处理?
结
语
综上所述,为避免“瑕疵入伙”带来的系列纠纷,如果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并未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全权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事宜,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之前,应确保已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合法书面同意(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文件),并请基金的全体合伙人共同就新合伙人入伙事宜签订《入伙协议》和/或新《有限合伙协议》。换言之,针对新合伙人入伙事宜,“有约定”(即《有限合伙协议》有约定)便“从约定”,“无约定”则应“按法条”,以此最大限度避免因“瑕疵入伙”导致的纠纷。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本案中,新合伙人在未完成入伙手续前即支付投资款,以致酿成纠纷。尽管新合伙人是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投资款未获支持,试想如果投资取得巨大成功,新合伙人能够最终获得投资收益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合伙协议并未成立生效,新合伙人未能取得合法身份,其如何获取投资收益呢?诚然,在商业实践中,投资机会有时候会稍纵即逝,但是,尽管如此,风险控制的神经稍有松弛,就可能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投资人应引以为戒。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资本市场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29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法律服务,涵盖TMT、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荣登首届《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
作者简介
孙瑱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邮:
sun.zhen@dentons.cn
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李嘉欣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曾参与多个母基金选择基金管理人及成立子基金项目的尽职调查、基金投资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基金募投管退相关的日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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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师:杨春宝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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