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D II/MiFIR修订:投资公司可申请指定发布实体(DPE)身份
随着MiFID II/MiFIR的修订,欧洲立法机构对场外证券交易(OTC)的交易后透明度做出了一些调整。投资公司现在可以申请成为指定发布实体(DPE)。
根据《金融工具市场条例》(MiFIR)第21a(1)条,投资公司可向其国家监管机构申请DPE身份。该身份是自愿性质,允许交易通过**认可发布安排(APA)**发布,而无需承担系统内部交易商(SI)的身份和义务。国家监管机构会根据不同资产类别授予DPE身份。
此外,DPE还必须向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提交某些OTC衍生品的参考数据,这受《MiFIR》第27(1)条第3段的规定约束。ESMA会为市场参与者维护一个公开的DPE注册表。
过渡期安排
ESMA将在2024年9月29日之前设立一个过渡性DPE注册表,之后该注册表将并入ESMA现有的IT注册系统中。到2025年2月3日为止的过渡期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调整系统和流程的时间。从该日期起,DPE将需要履行其相关义务,特别是依据《MiFIR》第20(1)条和第21(1)条的规定发布交易信息。在此之前,仍沿用由SI进行的报告系统。
申请流程
投资公司现可向BaFin申请某些资产类别的DPE身份,并需提供**合法实体识别码(LEI)**以便进入ESMA注册表。相关表格也可用于放弃已授予的DPE身份或扩展至其他资产类别。申请可以持续进行。
申请表格签署后,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至secondarymarkets@bafin.de,无需邮寄纸质版。请注意,由于系统原因,进入ESMA注册表可能需要几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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