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FID II/MiFIR修訂:投資公司可申請指定發布實體(DPE)身份
隨著MiFID II/MiFIR的修訂,歐洲立法機構對場外證券交易(OTC)的交易後透明度做出了壹些調整。投資公司現在可以申請成為指定發布實體(DPE)。
根據《金融工具市場條例》(MiFIR)第21a(1)條,投資公司可向其國家監管機構申請DPE身份。該身份是自願性質,允許交易通過**認可發布安排(APA)**發布,而無需承擔系統內部交易商(SI)的身份和義務。國家監管機構會根據不同資產類別授予DPE身份。
此外,DPE還必須向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SMA)提交某些OTC衍生品的參考數據,這受《MiFIR》第27(1)條第3段的規定約束。ESMA會為市場參與者維護壹個公開的DPE註冊表。
過渡期安排
ESMA將在2024年9月29日之前設立壹個過渡性DPE註冊表,之後該註冊表將並入ESMA現有的IT註冊系統中。到2025年2月3日為止的過渡期將為市場參與者提供調整系統和流程的時間。從該日期起,DPE將需要履行其相關義務,特別是依據《MiFIR》第20(1)條和第21(1)條的規定發布交易信息。在此之前,仍沿用由SI進行的報告系統。
申請流程
投資公司現可向BaFin申請某些資產類別的DPE身份,並需提供**合法實體識別碼(LEI)**以便進入ESMA註冊表。相關表格也可用於放棄已授予的DPE身份或擴展至其他資產類別。申請可以持續進行。
申請表格簽署後,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掃描件至secondarymarkets@bafin.de,無需郵寄紙質版。請註意,由於系統原因,進入ESMA註冊表可能需要幾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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